二、法律是一种纳什均衡。
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但是人始终带有动物的奴性,其法律上的反映正是保持其社会动物不断追求生存和道德的过程。人是经济的,利益驱使是人作为动物的兽性的表现,所以,法律是保障人类衣食住行的帐篷。法律成为了人类这种动物生存的手段。人的索取能力正好等于自然界的正常再生产能力,它代表了人与自然需要的和谐关系。自然界对人的回报比例趋于零,它代表了自然界承受能力的极限。此时代表了一种紧张关系,处于大致和谐的线性关系中,当然需要规范人的行为,但已经到了承受的极限,再继续对自然界的掠夺将导致自然系统的整体崩溃和瓦解。进而导致对人类的灾难性的非线性报复。由于科技的进步,人猎取能力的过分强大,以致自然界对人的带有制约性质的非线性作用显得太弱,需要理性的人借助规范的手段,通过对人自身行为的约束来呼应和协助自然界对人的非线性制约作用。而法律也正是人类同自然博弈,人性与兽性博弈所达到的一种纳什均衡。
人类在本性上同时也是一种政治动物,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城邦出于自然而演化,人类自然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是一种天生具有聚合性的动物,自愿的服从于自称为首领的任何人,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分子。作为法律,它为政治统治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的正当性,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统治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服从。通常人们将法律作为政治手段和目的,即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化程度与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但是法律应该不是政治的附庸和奴仆。虽然政治斗争会出现党派之争、阶级之分,但是法律应该是非阶级的人类所普遍享有的智慧财富。人们可能会说,法律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不成为超然的和不可接近的了。其实这是法律的价值问题,法律在这方面就具有秩序、自由、效率、与正义。这也正是法律的本性。但法律同时也是人性化的,也即掺进了人类的情感和情绪,人们让法律的恶本性逐渐随着人类的思维而发展。可能法律不具有人的兽欲,不像人类是一个人性与兽性的结合体,但法律同样是个多元的集合体。就像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一样,混合而中庸是最理想的状态。就像天平一样,法律偏向哪一方都会有缺陷和诟病,只有处于天平的中间,不偏不倚才能够衡平万物。这也正是独角兽成为法律的象征的原因之一。
三、法律是规范性的规则、原则统一体。
可能有人会说,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由国家强力保障的,所以才是规范性的。其实作为法律就应该是一个规范性的。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不是人们必须服从法律,而是人们感到有义务服从法律,人们在接受规则的同时,在内心也获得了接受规则的理由。法律是人们用理智的思考,通过思辨活动而形成的。其在这过程之中就具有了修辞学的、艺术的、哲学的各个方面的特征。可能连哲学都要让位于法律,使之成为最高的智慧之学。法对于一个社会来讲,其存在的形式价值是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的。耶林曾说:法律对公民的效力就是契约对立约人的效力,违反法律即意味着违反了自己所设定的义务。法律一方面作为主要规则设定人们的义务,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另一方面法律设定人们的权利。法律以人类的自然目的和自然自然事实为基础并获得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它不仅是需要由国家强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原则,也是人类社会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同时它既包括良善的法律,也包括邪恶的法律,只是说这种恶法以致于人们不愿服从而改变它而已。在理想中,法是善良的,但正如前面所说的社会是多元化的、中庸的,所以其也存在恶法。在现实中如果想达到理想状态是永远不可能的,除非在天国,而离理想最近的只有中庸之道。法律的应然状态是人们梦寐以求的,所以人们所设置的规则,原则本身就具有了去完善的预置空间。
在法律这么一个集合体中,构成其结构是宝塔似的。法律有多级基础构成,其内容和文本形式的再现是通过转化为现实而实现的。不时间,法律通过规则、原则来实现其独角兽的角色。人们或者说法律是一种理性,确实,法律它用包容的行囊将社会中的每个角色都吸纳进来,经过自己的修炼而显得沉稳和生机勃勃,从而推而广之适用于各行各业每一个地方的人都受其约束,就连太阳系的人都无一例外。
四、法律是一种社会化利益的均衡。
自然状态与现实状态时具有差距的,法律也是这样,有时候还表现得非常的无奈。我们都知道人无时不是在一个熟人社会中生存,人们之间存在着连带的关系,连带关系也就决定了人的行为。正如狄冀所说:“组成社会的人只有适合社会存在的规律,才能生存下去。由于这些个人都是自觉的,而且要求某些为目的所限定的事物,社会的规律才必须并且只能对他们意志的对象的目的作出规则”。在社会结构中存在着各种利益团体,有中产阶级的,工人的,农民的,企业家的等等,他们在社会中有着 各自的利益追求。法律不仅仅是照顾某一个子女的,法律不像母亲会偏爱自己的孩子,它每一个都考虑到。让各子女的利益在人性的社会中通过博弈来选择正确的路途。法律如果是在陌生人的社会里,人们可能用不着博弈,这也接近理想的状态,可是这是虚构的,而在现实中如果想要达到最接近理想状态的也就是中庸之道。
然而我们知道世俗之人是创造不出天堂的法律的,具体的人有不受环境和条件约束的行为逻辑。因此,作为人的经验之物,任何法律都不会有完全超越自我形成时那种具体条件,有限环境和世俗生活的完美圣洁的品格。法律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就其自身,一个扎根社会中的有限生命体,它既不必卑微地去充当政治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奴仆,也不该神道化,在其他社会现象面前露出一副霸气。奴化的结果是使自身独立性的丧失,神化的结果则是呼吸的阻隔,血液的凝固和生命的终结。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也是各种利益体之间的契约,是当事人对国家法律、组织纪律、习惯道德等有形无形的社会性规范的共同默认。
法律事实上是什么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应该是什么是一个价值论问题。法律尽管在现实中具有某种工具、手段和措施的性质。但它应当有着自己的尊严,不应该成为其他社会现象的附庸和打手,特别是不应当成为其他 社会现象中恶势力的帮凶。法律的适当地位在社会中包括法律的自我尊重,也包括法律的自我节制。不管如何,人与社会的关系也正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人天性与社会的统一呈现出非加和特征的非线性关系。在多元异质的社会里,人们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的基本条件就是从生而平等的观念以及由此而溶化的法律体系。人是天使与野兽的组合。法律是在各种利益组合曲线在社会演进中逐渐趋于水平的。
可能孔子向往的尧舜时代,洪秀全的太平天国,康有为的大同世界,柏拉图的理想国,托马斯.摩尔的乌托邦,托玛索.康帕内拉的太阳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都无不表现出理想的自然状态,法律的理想之国确实是前面所叙的特征。这些梦只能作为一种追求,但是不可能实现。就像人们之间的交易一样会出现交易比例k<0,k=0,0<k<1,k=1,k>1的5种情况。当交易比例等于1或接近1时,(k≌1时)利益关系平衡或较平衡,相应的交易行为不需要法律规范。如果超出这个状态就会失衡。而我所说的法律也正是这样一种不会失衡的社会调节器。如果说一种东西达到了完美的状态,在极致的转化的瞬间,最超然的法律也就是最恶毒的法律。在太极阴阳的转化间,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人们古时候的神话中天上是一个无情的世界,因为那只是理想国。法律在我的认识论中它就是价值论上的法律,但又不完全等同。价值中的法律在现实中只是人们世俗化了。各国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文明只是各自得领悟不同罢了。所以,法律是中庸之道,又不是中庸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