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是什么是一个认识论和价值论的问题。本文先从应然的角度分析了法律是什么,随后从社会性的角度认识了法律的应然与实然间存在着差距,理想与现实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最后得出了法律是中庸之道,又不是中庸之道。
[关键词]:中庸道德性 纳什均衡 规范性 社会性
“定义”一词的拉丁文是adesse,意思是“在本质上”,本质乃是定义的本体论相关物,是定义的第一对象。世界各民族对于法律概念的定义表达了他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和理解,法律概念的历史发展展现了人类揭示和把握法律本质的思想历程。法律到底是什么?庞德对law经过研究认为law一词有三种用法:其一是自然科学家用于指事物的规律或定律,如万有引力定律;其二是法哲学家所说的“自然法”,它或者指“由哲学的伦理学的法律研究所发现之原理”,或者指社会中“约束行为及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或者指在国家里“规定义务与权利的法律基础”;其三即一般通常所说的所谓法律或实在法。其实法律是这三种意义的完美结合。法律是一种没有感情的智慧。它是纯洁的单纯的元素,但是又不乏有混合的元素,就像雌雄不能单独延续其种类一样,它是万佛朝宗、九九归一的非政治附庸,有着自己的独立性和正义性,开放性和严肃性。
一、法律是道德性的灵魂
“法律若是背离其内在之德即为恶法,而法律的内在之德由八个要素构成,它具有一般性、公开性、可预期性、明确性、无内在矛盾性、可遵守性、稳定性、政府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正如富勒认为各种法律都包括文字和目的的两个方面,是价值和事实的统一。法律并不是一块石头那样的自然物,它包含有人的目的,因此一种法律如果不能达到它的目标,它就不是真正的法律。法律也不是一个坚硬的东西,它有许多空隙,其中有许多不完全的和正在形成的东西,法律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革。法律不仅仅是自然的人的本性的展现,而且也是人兽性的表露,它是人性与兽性在社会的历练中逐步合二为一的,而又具有超然的新道德价值观。
法律说实在的,它是人们相互间的一种契约,是生活经验和教训的结果,它根据求利(生)避害(死)的自然法则而定,因此,法律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是实际的正义,是约定的善。也正如霍布斯认为的那样,自然法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一种法律,而只是道德律。
在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之前,约束人们行为的也正是道德律和自然法则。人们通过符合世俗的即为善,反叛世俗的即为恶的思想来规制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所以,当时理智成为灵魂中最高贵的部分,而受到神的钟爱。而随后所形成的习惯法,正式法律,也都仅仅是人类本性的自我、本我与超我的结合融汇到法律中而已。法律是自然统一性规则,人法只是对自然统一规则的部分领悟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