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中的博弈
论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摘要: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尤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不仅面临国内的经济发展问题,还要注意国外的资金大量涌入中国这个资金市场所带来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中国金融机构如何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大风浪。这实际就是中国与世界的一场博弈,双方都应该为对方着想,而不是一味的竞争,这样双方都是有利可图的。下面就是对几个问题:关于洗钱的我应对策略,以及相应的法律上的相关制度的来源以及相关制度的探讨,对中国金融制度的些须看法。
关键词:博弈理论,洗钱,资金市场与资金产品
金融机构首先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中介机构,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传递者和导向者,再发达金融市场,储蓄是一种间接证券,转移资产,提供情报,支付结算等业务,其次,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上的资金提供者和需求者,金融机构的最终目的是向资金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他有时也进行自营活动,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对金融市场的压力一般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传导的。从而影响市场上的实际经济部门,以证券买卖中介等机构实现再实现来引导货币量,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一般来说,市场中的金融机构有后者更理想化的是这样的,应该有以下功能:1.充当信用中介,期限中介,起到资金流通和分配作用2.具有支付结算功能3.实现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主要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降低金融交易流动成本。4.抵御并且分担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形成就是金融资产的转化,众多金融资产只有在市场上实现价值,把金融资产转换为金融产品,这就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5.代理客户进行交易6.进行金融资产自营交易7.辅助客户开发金融资产,并将其作为金融市场中的参与者8.为其他市场经营者提供投资建议9.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组合。
在我国,金融机构主要有银行性以及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如银行与保险等。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体系大致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之下的商业银行与非银行机构的并存体制,有央行与银监会进行监管。
这些实际上就是金融市场中的相互博弈,博弈理论就是美国著名经济学数学家约翰那仕所创的。话说有一天,一位富翁在家中被杀,财物被盗。警方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抓到两个犯罪嫌疑人,斯卡尔菲丝和那库尔斯,并从他们的住处搜出被害人家中丢失的财物。但是,他们矢口否认曾杀过人,辩称是先发现富翁被杀,然后只是顺手牵羊偷了点儿东西。于是警方将两人隔离,分别关在不同的房间进行审讯。由地方检察官分别和每个人单独谈话。检察官说,"由于你们的偷盗罪已有确凿的证据,所以可以判你们一年刑期。但是,我可以和你做个交易。如果你单独坦白杀人的罪行,我只判你三个月的监禁,但你的同伙要被判十年刑。如果你拒不坦白,而被同伙检举,那么你就将被判十年刑,他只判三个月的监禁。但是,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交代,那么,你们都要被判5年刑。"斯卡尔菲丝和那库尔斯该怎么办呢?他们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坦白或抵赖。显然最好的策略是双方都抵赖,结果是大家都只被判一年。但是由于两人处于隔离的情况下无法串供。所以,按照亚当·斯密的理论,每一个人都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他们选择坦白交代是最佳策略。因为坦白交代可以期望得到很短的监禁——3个月,但前提是同伙抵赖,显然要比自己抵赖要坐10年牢好。这种策略是损人利己的策略。不仅如此,坦白还有更多的好处。如果对方坦白了而自己抵赖了,那自己就得坐10年牢。太不划算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选择坦白交代,即使两人同时坦白,至多也只判5年,总比被判10年好吧。所以,两人合理的选择是坦白,原本对双方都有利的策略(抵赖)和结局(被判1年刑)就不会出现。这样两人都选择坦白的策略以及因此被判5年的结局被称为"纳什均衡",也叫非合作均衡。因为,每一方在选择策略时都没有"共谋"(串供),他们只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而不考虑社会福利或任何其他对手的利益。也就是说,这种策略组合由所有局中人(也称当事人、参与者)的最佳策略组合构成。没有人会主动改变自己的策略以便使自己获得更大利益。
囚徒的两难选择"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各人追求利己行为而导致的最终结局是一个"纳什均衡",也是对所有人都不利的结局。他们两人都是在坦白与抵赖策略上首先想到自己,这样他们必然要服长的刑期。只有当他们都首先替对方着想时,或者相互合谋(串供)时,才可以得到最短时间的监禁的结果。"纳什均衡"首先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提出挑战。按照斯密的理论,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人都从利己的目的出发,而最终全社会达到利他的效果。不妨让我们重温一下这位经济学圣人在《国富论》中的名言:"通过追求(个人的)自身利益,他常常会比其实际上想做的那样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从"纳什均衡"我们引出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的一个悖论:从利己目的出发,结果损人不利己,既不利己也不利他。两个囚徒的命运就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纳什均衡"提出的悖论实际上动摇了西方经济学的基石。因此,从"纳什均衡"中我们还可以悟出一条真理: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但它必须符合以下黄金律:按照你愿意别人对你的方式来对别人,但只有他们也按同样方式行事才行。但前提是人所不欲勿施于我。其次,"纳什均衡"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均衡,在现实中非合作的情况要比合作情况普遍。
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市场上的个中制度的建立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博弈都是在亚当斯密的经典经济学之外的环境进行的,正是在这从利己的利他性考虑,才有了现在的经济学理论。下面就举几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例如近些天我国出台的一项政策: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的监控与防范和打击力度。说到洗钱这是一个年轻的概念,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财务总管开设了一家洗衣店,购置投币洗衣机营业,然后在计算每天的营业收入时,将该集团的犯罪收益混入洗衣店的现金收入中一起申报纳税,从而掩饰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洗钱犯罪活动,洗钱是犯罪分子将非法收益合法化的必要手段。通过洗钱,犯罪所得的赃款以合法的面貌进入正常的流通领域,再也看不出其非法的真实身份,这给司法机关调查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收益造成了很大困难,同时也对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形成极大的威胁。随着洗钱的严重危害性日益被国际社会所认识,将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到刑事法律中已成为一种客观需要。国际性金融组织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底发布了《关于防止犯罪分子为洗钱目的而利用银行系统的原则声明》,其中规定了反洗钱的四项基本原则,即了解你的客户、严格依法办事、与执法机关配合以及制定内部政策和程序的原则。
首先,1.了解你的储户就是要求金融机构不是以前的来者不拒,而是要积极进行各种资金调查和要求储户对大额存款进行说明,双方都自觉为对方的利益设想,就是自己利益的退后一步,同时达到最佳效果,经过严格的审批,进入下一个环节。2.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监督和杜绝与外来的不明存款有利益上的牵连,防止不良存款。3.与执法机关配合执行相关的政策,退后一步的为他人设想,达到最佳效益。在我国洗钱的目的一般是与恐怖主义毒品买卖等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前因罪没有得到制止,其非法的收入有被忽视,那么犯罪就会层出不穷,我们应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向他人提供各种资金帐户用于存取款或者进行其他金融交易,例如,将他人的犯罪收益存入自己的资金帐户,或者帐户所有人把自己的帐户出租、出借给犯罪分子,或者开户银行违反有关规定,为犯罪分子非法开立帐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即协助他人将犯罪所得的财产兑换为现金或者转换为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单、存折、信用卡、债券、股票以及国库券等金融票据。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通过转帐协助资金转移是指利用支票、本票、汇票等金融票据或者书面委托,将违法所得从一个帐户转入另一个帐户,使犯罪收益与合法收益混合,以达到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其他结算方式则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以向国外购买设备、技术为名,将犯罪收益汇往境外;或者协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收益兑换为外币,再存入境外银行;或者通过自己在境内的帐户,协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收益汇往境外。跨国洗钱是犯罪分子经常使用的手段,通过将非法资金汇往银行保密制度严格和金融监管松散的国家,会使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的调查难度加大,也使得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以上这些都是国家的相应对策,这就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社会博弈理论的再一次运用。
在这场与犯罪分子的博弈中,我国出台许多法规,以此来规范金融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若金融机构涉嫌洗钱犯罪,其信用和商誉将受到严重影响;如果金融机构被证明是故意参与洗钱犯罪,还将面临金融监管机构的严厉惩罚并承担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基本形成了我国在预防洗钱方面的一套管理制度,包括识别客户身份;对大额现金交易的预约、记录、审批与备案或报告;外汇交易或转移的记录、报告和审批;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银行监管规章的贯彻实施,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检查监督,堵塞漏洞,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我国尚未确立真名开户制度,给防治洗钱犯罪带来很大的障碍。同时,对于金融系统来说,洗钱相对于其他金融犯罪如金融诈骗而言是一个比较陌生的罪名,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对洗钱犯罪的防范意识不强。 我国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走私犯罪愈演愈烈,由此产生的犯罪收益必然要通过金融系统或者其他渠道进行清洗以掩盖其非法的真实身份,洗钱犯罪日益严重。因此,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规范体系,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制度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例如,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律或法规,确立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等。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的制度,既要使工作人员了解洗钱犯罪的各种表现和新的高科技作案方式,增强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也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防止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参与洗钱犯罪。同时还应当建立业务考核制度以检查金融工作规则和反洗钱规范的执行,制定严格的金融管理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在洗钱犯罪已经发生或者有发生嫌疑的情况下,配合司法机关的追查工作。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反洗钱侦查活动,金融机构有义务提供其掌握的一切必要信息和资料。同时,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可疑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使洗钱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防范。
此外关于反洗钱的立法也是很必要的,例如2003年开始起草,征求意见稿于2005年夏天完成,反洗钱法草案于今年4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反洗钱法,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成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为与之配套,今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已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规定。反洗钱法还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就是这样,法律是社会安定的最后一个屏障,这必然要求严厉的惩罚措施的提出,例如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将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原草案三次审议稿第32条第二款中规定,金融机构的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款规定的处罚偏轻,应适当加重。随后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修改建议,从而形成了目前的规定。
法的履行要求有法律制度的相应完善,着就是我们一直在谈的中国法制的改革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的特点使得很多情况下对古代法律的研究并不具有现代法律分类意义上的独立研究对象,而目前的古代法律研究又经常是按照民法、刑法等现代法律分类来进行的。进入新世纪,我们都面临重大的历史性的任务,特别在现代法学研究中,法律传播理论尚没有充分发展起来我门必须从哲学上的方法论处理相关问题,根据我国具体国情,不断的加强法律制度的深化。使成为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反洗钱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要丛长远来考虑。从不同文化土壤中吸取养分,完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