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规矩的局限性 【080416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年度经济学诺贝尔奖揭晓,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赫维茨教授、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的马斯金教授和芝加哥大学的迈尔森教授“因为奠定了机制设计理论的基石”而共同获得这个奖项。我(?)借题发挥,写了《制度和机制是第一生产力》,发表在两天后的《南方都市报》(2007年10月17日a31版)。拙文简介信息经济学,简述机制设计的意义和困难,提出:比起科学技术和人才,制度和机制才是第一生产力。又两天以后,该报发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邓子滨的文章《经济人的机智与法律人的忧虑》(2007年10月17日a2版,以下简称邓文),对拙文提出商榷。作为一个学者,期望的就是文章能够引起讨论。作为报纸,难得的是能够明快地向读者提供不同的视角。所以,商榷和批评都是很好的事情。
拜读之下,有些心得,愿意贡献出来与《茶座》的各位读者作者分享。
首先发现邓文所谓的“经济人”,不是经济学界所说的以“理性行为”为特征的经济人,而是从事经济学的学者。可见,不同学科之间讨论和商榷,单是关键词就不可大意。
那么“法律人”的说法又怎样呢?邓文已经慎重地交待,所谓“经济人”和“法律人”的提法,只是一种指代,不是一种归类,而且作者也并不认为,经济人都支持我的主张,法律人都认同他的看法。可见,邓文把从事法律或者法学的学者叫做法律人。如果井水不犯河水,似乎我们也应该接受邓文的界定了。可是这样一来,就不免出现混淆,因为在现代社会,我们大家除了是自然人以外,还既是经济人,又是法律人。在为自己打算(包括如何“精忠报国”的打算和如何“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打算)的时候,我们是经济人;在面对社会责任的时候,我们是法律人。我们的这种认识,部分应该也是法学界努力普及法律知识的结果。
著名语言学家王力教授在《论汉语规范化》(人民日报,1955,10,12)中,曾经深刻地指出:“语言自身有它的约束性。全社会都这样说,你就不得不这样说。这种社会约束性就是天然的规范。”茅于轼老师的文章《替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南方都市报》2007年07月24日a31版),揭示何其深刻。可是无论茅老师如何界定他所说的富人“不包括贪污盗窃,以权谋私,追求不义之财的那些人,而是指诚实致富,特别是兴办企业致富的企业家和创业者”,许多文人和学者却还总是要把茅老师说的富人理解为他们头脑中为富不仁的富人,并且雄纠纠地杀上门来。百口莫辩,真是没有办法。
拙文介绍蚂蚁王国怎样让蚂蚁忠心耿耿“勤王”的例子,试图说明怎样的机制是成功的机制:每当林火过来,蚂蚁会紧紧抱成一团,往地上滚,蚁后在蚂蚁团的中心,其他抱团的蚂蚁都拼命往里面挤。蚁团火中滚动,蚂蚁还是会被一层一层烧死,但是只要蚂蚁没有全部被烧死,那么蚁后一定是幸存者,其他幸存的蚂蚁一定比较强壮。这里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抱团并且往里面挤,既是蚂蚁王国整体利益所在,也是每个蚂蚁个体的利益所在。借此我说,要是制度能够设计得拼命为大家就是拼命为自己(所谓“激励相容”),何愁我们的事业不兴旺发达?
邓文提出,如果蚂蚁“勤王”的本能作为一种制度被引入人类社会,那么,我们就是以制度的名义承认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就会在几个人都要饿死的情况下,杀掉那个最弱的,用他的血肉维持其他人的生命;就会在再次面临“非典”的时候,把染病者处理掉,以保住更多的人,等等,从而“紧急状态就会成为强者邪恶行径的借口”。邓文说,这些做法或许符合某些“经济人”的制度诉求,但是却有悖于人类社会的正义准则。
拙文只是拿蚂蚁逃生作为激励相容的例子,完全没有要把丛林法则引入人类社会的意思。可是在“法律人”读来,他们却因此出现了丛林法则引入人类社会的担忧。吸取教训,以后我们写文章,必须小心一些,多写一两句限制语,把可能发挥的空间压缩到最小。比方这样写:固然我们不能把丛林法则引入人类社会,但是如果我们的制度能够设计得拼命为大家就是拼命为自己,何愁我们的事业不兴旺发达。
作为信息经济学应用的一个例子,拙文谈了一个报社配置电脑的故事,大意是说,员工多电脑少,报社就把电脑配备给报名表示愿意半价购买电脑的员工,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后来报社并没有收钱。拙文认为,这次配置本身是成功的,因为电脑配置给了最迫切需要电脑的员工,其他员工则以“不报名”的行为,发送了比较而言不那么迫切需要电脑的“信号”,所以虽然后来报社没有收钱,他们也无从抱怨。
对此,邓文提出三项批评。其中第三点,是说报社的这种做法只能鼓励说假话。是不是这样,我们另外再说。
邓文的第二点批评说,报社事后没收钱如果是事先策划好的,那正是利用了它和员工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这正是王先生开篇就反对的。其实,拙文只是提出市场因为信息不对称会出现新的问题,完全没有一概反对信息不对称的意思,这个逻辑,和社会分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但是我们不能因而反对社会分工一脉相承。事实上,信息不对称也不是什么人可以一概反对得了的东西。
记得因为博弈论知识普及,“纳什均衡”这个术语如日中天,于是一些学者想当然就把纳什均衡的状态当作最好的状态,最优的状态。现在因为信息经济学知识开始普及,因为强调信息不对称会带来新问题,于是一些学者想当然就把信息不对称放在要一概反对的地方。知识传播中这种让人无可奈何的现象,值得我们琢磨其中的道理。
“全社会都这样说,你就不得不这样说”。这是有道理的。比如多半地方叫做“油条”的那种中国传统食品,天津人却把它叫做“果子”。到了天津,只要你谈到这种食品,你也只好说它是果子,这是因为在天津“全社会都这样说,你就不得不这样说”。
现在的问题是,语言现象是这样,概念理解是否也会这样?语言自身有它的约束性,概念理解“自身”是否有它的约束性呢?具体来说,现在我们是否需要担心,当“全社会”或者几乎“全社会”都把“富人”理解为为富不仁的那一部分富人的时候,我们就不能把诚实致富的那些富人也叫做“富人”?
最值得我们经济学者思考的,是邓文的第一点批评,那就是“不报名的人不一定就是‘表达了不迫切需要先进电脑的信号’,而是因为他们更穷”。
首先,这个报社“经济效益”极好,从事文字工作的所有员工,没有一个可以挨得上“穷”字的边。记得大约十年前参加一份新刊物的座谈会,我说怎么舆论空间不大,报刊却越办越多。多位从事报刊的朋友马上告诉我:“王老师,报刊是少有的暴利行业!”而我说的这家报社,在报刊行业里面又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双领先著称。
但是在我看来更加重要的是,现代经济学的讨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ceterisparibus,说的是除了指明变化的因素和准备讨论其变化的因素以外,“其他条件不变”,或者“其他条件相同”。比方说讨论工资上升以后,人们的消费倾向有什么变化,那就意味着除了工资上升以外,这些人的其他影响因素没有变化,而现在要探讨的正是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条件下这些人的消费倾向的变化。
这个原则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著名的帕格雷夫(palgrave)经济学大辞典要为ceterisparibus设立一个专门的条目。对这个原则的把握,还实在是学生、学者现代经济学训练是否坚实的一项测试。不然的话,比如说上述消费倾向的讨论进行了半天,你突然冒出来说讨论的对象现在卧病在床时日无多,他的消费倾向已经不是这样,那我们有什么办法?
撇开帕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只是在网上google一下,也可以知道ceterisparibus的意思就是“其他条件不变”或者“其他条件相同”。最简练的是iscid科学与哲学百科全书(iscidencyclopedia of science and philosophy)的解释:ceteris paribus is alatin phrase for "all else being equal." the term is most oftenused when isolating descriptions of events from other potentialenvironmental variables.这里,iscid是复杂性、信息与设计国际学会或者协会的缩写。至于中文译法,则可以google到是“其他条件不变”,“其他条件相同”,或者“其他情形均若相同”的说法。
最有趣的是我们还可以在google出来的头几条中,看到法学术语(legalglossary)中的解释:the latin term "ceteris paribus" means, in a uk legalcontext: "other things being equal".这样看来,在法学讨论中,也有“没有谈到的其他因素都一样”的原则。
具体到拙文的电脑配置案例,我们并没有谈到员工的贫富问题,那就是假定除了先进电脑需求的迫切程度以外,员工的其他条件相同,这时候那样做,就能够实现稀缺资源的最优配置。事实上正如上面所说,在那家报社从事文字工作的员工之间,并没有足以影响是否愿意为先进笔记本电脑掏钱的贫富问题。按照我们的上述思路,要是大家知道某位员工迫切需要先进电脑但是却比较穷,一定会作出特别的安排,满足他的需要,因为这也是报社整体利益的要求。现在的问题是,报社员工之间没有足以影响决策的贫富问题,并不妨碍别人想象力丰富指出员工之间一定有足以影响决策的贫富问题,更不用说我们没有提到员工的贫富问题,不能妨碍别人想象力丰富指出必须考虑员工的贫富问题,进而认为我们的没有考虑贫富问题的讨论毫无意义或者扭曲社会。
我们似乎很难说他们的指责没有道理,何况是在提到贫富问题必定占据道德高地的这个时候。
这样看来,经济学讨论中非常重要的原则ceterisparibus,在经济学以外,恐怕还是收起来为好。按照这个道理,这篇文章如果发表在经济学界以外,恐怕应该把题目改为《经济学讨论中“其他条件相同”原则的局限性》。
提供足额公共品:政府为何缺乏动力? 【080709 上证报 周业安 人大教授、博导】
从表面上看,禁止童工似乎是和经济自由相悖。有些人会觉得,童工能够获得一定经济报酬,反而对贫困家庭有利。还有一些研究发现,童工在成年以后所获得的经济报酬至少不低于非童工人群。这些学术研究的结论原本中性,反映了研究者在给定某些约束条件下所得出的一些看法。但这些中性的结论往往会被误用,觉得禁止童工是反自由的,或者是不了解贫困家庭的现状所致。言下之意,似乎在特定的情形下,童工的存在应该有其理由,进而存在就有某种合理性。
如果做上述延伸,那么就牵扯到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何为理性经济人?按照经济学的通常定义,理性经济人至少有三条:能够在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后做出选择;能够在不同时空一致地做出选择;以及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经济学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个年龄段的人才算是理性经济人,实际上,在刚给出的三条中,前两条已经排除了未成年人。道理很简单,从生理结构和生活阅历等方面看,未成年人都不可能做到完备的选择以及一致的选择。
所以,如果未成年人本身不是理性经济人,缺乏自主决策能力,也就谈不上经济自由。
当然,笔者并不排除可能存在某些早熟的孩子,但对大部分进入工作市场的未成年人来说,主要还是来自家庭或者其他一些人对其施加的偏好,这种施加可以表现为直接强制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诱导的方式。这种由外部施加的偏好让未成年人过早进入劳动市场,可能会更早获得收入和工作经验,但同时也因为失去学校教育的机会,从而失去了成年后更多的选择机会。这种选择机会的丧失是无法度量的,因而也就无法体现到很多研究中来。
正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缺乏自主选择能力以及未来选择权的考虑,现在普遍的共识是必须对未成年人施加保护,通过义务教育法来强制家庭让未成年人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并通过立法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设计,本质上就是满足公共品的定义。按照经济学的定义,纯粹的公共品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非竞争性,也就是自己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消费,比如路灯,行人能够共享灯光,不会因为某个人享用了这个灯光,其他行人就少享用了。二是非排他性,即自己消费无法阻止其他人消费,仍以路灯为例,一个行人在灯光下行走,不能阻止其他行人也在灯光下行走。
未成年人保护是否满足这两个公共品特征呢?就义务教育而言,对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是具有同等的机会和强制性,一个未成年人获得义务教育的机会,不会减少其他未成年人获得同样的机会;义务教育在法律上是具有强制性的,一个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的同时,不能排斥其他未成年人接受该项教育。因此,义务教育制度的创设满足公共品的要求,可以视为纯公共品。这一点和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完全不同。后两种教育是针对成年人的,不带有强制性。一所好的大学,是相对稀缺的资源,如果一些人获得了上好大学的机会,那么其他人的机会就相应下降;并且好大学可以排斥某些人,比如分数不满足某个录取线等等。因此,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私人物品。
由此可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可以出现某种不平等,但义务教育必须平等。也就是说,义务教育法的本质在于,假定一个社会中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种族和性别的未成年人,都应该享有同等水平的教育。这是作为纯公共品的义务教育的精髓所在。也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精神。类似的分析也适用于禁止童工的制度设计。由于义务教育和禁止童工具有纯公共品的特征,因此普遍的看法是,必须由政府来提供这些制度。基于此,如果一个社会出现了童工,那么就意味着政府在这方面存在某种缺位,这种缺位来自制度设计和执行的脱节。
就义务教育法和禁止童工而言,制度设计可以国际接轨,但执行就很难接轨了,这要取决于政府的效率和激励。就义务教育法而言,尽管当做一个纯公共品来设计,但很多地方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义务教育投入,同时各地区义务教育投入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这就意味着义务教育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违背了公平原则。并且义务教育的实施过程中,没有考虑诸多贫困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给予贫困家庭以某种激励,使得一些贫困家庭没有动力送孩子上学。禁止童工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形。
一些地方政府为何没有动力去提供足额的纯公共品?其背后就在于当地居民对地方政府缺乏直接的投票权。很明显,当地居民无法就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进行讨论;当地居民也无法就向政府表达对公共品的需求;也无法有效监督当地政府在纯公共品供给方面的行为。诸如此类,制度的执行力因此被严重削弱。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童工问题的背后,实际上反映了政府在纯公共品供给方面的缺位,而这一点单靠政府内部改革是没用的,更重要的是需要当地居民更多地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