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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式自发制度生成论的博弈论诠释
[ 作者:韦森  加入时间:2006-12-25 00:30:37  来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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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i] 按照诺齐克的国家理论,当一个社会里的当事人为了裁决他们相互之间的相互争端,以相互保护并避免外部人对自己利益的伤害时,他们便形成了某种保护性的联盟。这时,国家就产生了。如果在这样的保护性联盟的形成中存在任何对集体的规模递增收益的话,一个稳定的“巨大的保护性联盟”将会形成,所有的当事人将归属于它,并且它具有裁决所有争端的力量。这个巨大的保护性联盟,就是诺齐克所称的“最小的国家”。结果,当事人并不需要抱着创造一个国家以使之出现的明显目的而坐在一起。它可以作为个人的保护行为的均衡结果而被无意识地创生出来(参Schotter, 1981, p. 46)。请注意,诺齐克和肖特所说的“国家”,在英文中是“state”,而不是“nation”。这里区别开这两者,是十分重要的。
 
    [xiii]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据笔者来上海这几年的实际观察,尽管中国存在“拐弯让直行”的交通规则,大多数司机却在这种情况下抢道而左拐,特别是在有红绿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红灯刚过时,更是如此。由于几乎每个司机都这样干,似乎目前在上海形成了“直行让拐弯”这样一种有违交通制度规则的交通惯例。这一现象值得深思。实际上,这也反映出我们中国人不大注意遵守规则的文化传统,这甚至成了我们中国人的一种民族秉性。
 
    [xiv] 这里应该注意,当我们说市场本身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运行体系是一种“institution”时,也许这一说法与《牛津英语词典》对“institution”一词的界定有些矛盾。因为,说市场是一种“形成的秩序”(established orders),似乎没问题,但市场作为一种“秩序”以及其内部的秩序却并不意味着其内部所有的活动都是符合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的。毋庸置否,在市场秩序中会常常出现大量违反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的“违(常)规行为(irregular behaviors)”。而正是因为有许许多多的这种非常规、违惯例和反制度的行为并大量存在人们违规博弈选择的可能性和机会,才产生了市场这种特殊的“institution”内部种种其它“institutions”(包括规制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条例、产权、契约、商业惯例、同业行规等等)来约束市场当事人的活动和选择。常规性存在于常常有违常规的选择之中,惯例存在于反惯例的行为之中,制度正是为不按制度行事的人所制定的,这正是现实,也正是市场内部的各种制度创生出来并持存的原因或理由(raison d’être)。 

    [xv] 现在看来,哈耶克在20世纪40年代的这些说法并不确切。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解读出来,在哈耶克的眼中,对市场的参与者而言,惯例与制度好像是某种“先在”的东西。亦即是说,人们只是在参与市场活动之后才发现、经历因而方知道种种惯例和制度,而不是在参与市场活动的过程中通过相互交往和博弈而自发生成和创生它们。从对这句话的解读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20世纪40年代,哈耶克本人还没有完全形成他后来在《自由的构成》和《法、立法与自由》中才基本上成形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和自发制度生成论的思想。当然,这里哈耶克所提出的“价格体系只是市场运行中惯例和制度中的一种”的洞见是非常深刻并在当时是极富开创意义的。
    [xvi] Gale教授的这部力作已被笔者和自己的学生们译出,最近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xvii] 即使是如此,这决非意味着鲁宾斯坦讨价还价不“花费”什么。作为鲁宾斯坦讨价还价中的超理性(hyper rational —— H•培顿•杨语)计算人,博弈双方在鲁宾斯坦讨价还价博弈开始之前要计算出均衡点的脑力活动过程(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要花费“脑力劳动”)难道不是一种“cost”?这种“cost”难道不是一种“成本”或科斯“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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