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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合宪性审查 权力关系网的拓扑与制度变迁的博弈
[ 作者:季卫东  加入时间:2006-12-27 01:46:00  来自:博弈论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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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而言之,从组合最优化理论的观点来看,尽快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是完全现实可行的。即使存在某些障碍,也完全可以通过首先限定制度改革的目标、采取“两步走”的渐进策略以及对现有结构进行重新排列的方式加以克服。无庸讳言,组合最优化的实践理性所容许的政治妥协有可能会或多或少削弱宪法效力的发挥。但是,正如莎士比亚剧中的一段念白所表述的那样,“刀剑虽有残缺,还是聊胜于无”,更重要的是让宪政立即运作起来,先迈出那艰难的第一步。

  
  注释:

  [1] 李锐“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炎黄春秋》2003年第1期、访谈汇编“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南方周末》3月13日“癸未施政-聚焦两会[三]”。

  [2]这里对“正义(justice)”和“公正(fairness)”进行了概念上的区分,前者指具有超越性的正当价值判定,后者与竞争原理相洽的主观性正当体验。此外,笔者还将使用“公道(equity)”一词来表示公正的实质性标准,用“公平(impartiality)”来表示公正的形式性标准以及中立、不偏不倚的态度。当然,这些概念也有可以通用之处。

  [3] 例如,社评“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萧瀚“恶法必须立即废除!-评孙志刚之死”《大纪元》2003年4月29日转载自中评网。

  [4] 参阅报道“三名公民上书人大建议对收容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16日(另见中新网)、“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三位公民建议书:建议正在办理中 能否进行宪法审查尚未知”《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21日、BBC2003年5月23日报道“三中国法学者促人大查违宪”收容遣送制度合宪性研讨会纪要“孙志刚案的再追问”《工人日报》2003年5月24日(另见中评网“法律生存”专栏的每周话题)。

  [5]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牛龙云为6月初发行的《嘹望》撰写特别评论,承认中国违宪审查机制不完善,并从事后审查权的真正行使这一意义上暗示了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再由国务院自行修改的可能性。见牛龙云“对孙志刚事件的深度反思”中新网2003年6月5日转载自《嘹望》。

  [6] 见报道“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新华网6月18日、报道“流乞救助办法决策历程” 《南方周末》2003年6月26日。

  [7] 从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到合宪性审查程序的法制发展是中国宪法学者们长期努力的心血结晶。有关的理论基础,参阅胡锦光“论宪法监督制度”《中国法学》1985年第1期、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杨泉明《宪法保障论》(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年)、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王叔文“论宪法实施的保障”《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包万超“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法学》1998年第4期、李忠《宪法监督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

  [8]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合订本》152页。

  [9] 在此之前,虽然也可以看到援引宪法条文的个别判决书,但似乎有在无意之间“越轨”之嫌,因为过去明示的审判规范援引范围并没有包括宪法在内,在建国初期甚至发布过禁止以宪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的司法解释(见《法制日报》2001年8月19日)。对于宪法不能作为审判规范的最新近的、最体系化的论述,以梁慧星“最高法院关于侵犯受教育权案的法释[2001]25号批复评析”为代表,见电子论坛《法律思想网》民法精义栏。在日本,围绕宪法序言是否具有审判规范性存在着不同的主张,但对于宪法本文则不存在异议。当然,在公法私法二元论的框架中,宪法能否直接适用于私人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保障还是大可争执的,一般都认为只能间接适用;但是,这样的主流学说正受到有力挑战。参阅山本敬三《公序良俗论之再构成》(东京:有斐阁,2000年),特别是关于法院尊重宪法义务、宪法性公序以及适用公序良俗一般条款之间关系的论述(53-75页)、第二部第一章“基本权的保护与公序良俗”(193-238页),王磊“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29页以下。关于把宪法内容具体区别为可以与不可以作为审判规范的两种类型的深入分析,见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9页以下。另外有必要顺便指出的是,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罗列了53件人权案例。虽然各当事人并未提出明确的人权诉求,所有判决书也均未援引宪法条文,因而这些案例很容易被归类于一般诉讼,但该书编者和作者有意进行这样的专项安排,对于推动人权的司法保障以及促进人权诉讼、宪法诉讼的社会认知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0] 见王珊“‘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庭审实录”《中国律师网》(  2002年12月12日上传),参阅李忠夏“试评析‘宪法平等权第一案’”(原载《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二辑)《中国宪政网》(http://www.calaw.cn/include/shownews.asp?newsid=536 2003年5月3日上传)。此外还有未被受理的“公务员优惠”侵权起诉(见《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12日案例研究专版)、根据男女平等原则的申诉(见何兵“招聘行为的宪法分析” 《中国宪政网》的等事例。

  [11] 例如,宝格达“解决私房问题应该尊重宪法、民法,保护人权”《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献库“保护人权机制”专栏(2002年7月3日上传)。

  [12] 见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2003年5月22日),收录在《北大法律信息网》沈岿(起草人)的主页文集中。

  [13] Henry Monaghan, “Constitutional Adjudication: The Who and When”, Yale Law Journal Vol.82 (1973) p.1365. 参阅芦部信喜《宪法诉讼的现代发展》(东京:有斐阁,1981年)4页以下、田中英夫、竹内昭夫《在法律实施中私人的作用》(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7年)。

  [14] 例如山东省青岛市有三名考生在2001年8月22日就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地区差异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中国第一起宪法诉讼,主张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但最后被以等级管辖(应向中级法院起诉)和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见《新闻周刊》2001年9月1日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在2002年3月20日开庭审理、6月26日作出判决的案件中也引用了宪法教育权条款,为“宪法司法化”的实践从高级法院扩展到基层法院开创了先例(据《法制日报》2002年8月22日报道);围绕北京市未婚先孕大学生被校方开除而剥夺受教育权的事件的法律争论(《北京青年报》2002年12月1日报道),等等。

  [15] Cf. Benjamin L. Liebman, “Class Action Litigation in China”, Harvard Law Review Vol.111 No.6 (1998)。

  [16] 关于中国传统的法与审判中的选择空间的概念,参阅拙著《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6-130页、《宪政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五章“法治与选择”特别是100-103页。关于这种选择空间的二进制表现形式、博弈论分析的可能性以及“双重不确定性(double contingency)”问题,参阅拙稿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the Values of Procedure”,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Vol.23 No.2 (summer 2002) pp.100-102.

  [17] 关于合宪化的解释技术与回避违宪判断之间的关系以及限制条件,参阅阿部照哉“法律的合宪解释及其界限”《法学论丛》第90卷第1-3合并号(1971年)99-117页、高桥和之“宪法判断回避的准则”芦部信喜(编)《讲座o宪法诉讼》第2卷(东京:有斐阁,1987年)3-35页。与合宪化解释形成对照的是对宪法的“无形修改”,参阅信春鹰、张文显“论宪法解释”、郭道晖“宪法的演变与修改”三(四),均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

  [18] 无论具体的表述有什么微妙差异,这样划分两大种类是现代宪法学的通论。有关论述的典型,可以举出青柳幸一“法令违宪。适用违宪” 芦部信喜(编)《讲座。宪法诉讼》第3卷(东京:有斐阁,1987年)3-36页、芦部信喜“违宪判断的方法”《宪法判例百选II (第3版)》(1994年)418页。直接从适用违宪的角度讨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国内文献还很罕见,但围绕刘燕文案的讨论已经涉及程序正义、学术自由等宪法价值是否受到法规适用行为的侵犯的问题。对此沈岿在“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一文中进行了非常到位的分析。另外,在不同层面讨论对行政具体行为的监督和控制的文献有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袁明圣“对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行为的司法审查”《法律科学》1996年第6期等。

  [19] 对有关问题的梳理和分析,参阅拙稿“灾异与反思-重新审视法律制度的理性与人性”《法律思想网》法理探幽栏
  [20] 关于这样的自我指涉的系统,参阅N.卢曼《法的社会学观察》(土方透译,京都:密涅瓦书房,2000年)、Gunther Teubner, Law as an Autopoietic System (trans. by A. Bankowska and R. Adler, Oxford: Blackswell, 1993)。

  [21] 芦部信喜《宪法诉讼的现代发展》(前引)295页。

  [22] 关于双重标准理论的内涵和影响,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52-155页作了扼要的介绍和深入的分析。

  [23] 对知情权,程洁《宪政精义:法治下的开放政府》(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五章,特别是170页以下进行了周到而精彩的考察。

  [24] 参阅叶子“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吗?”《红旗》1981年第7期、张西明“新闻侵犯隐私权刍议”《民主与法制》1993年第6期、张新庆“‘新闻官司’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国律师》1993年第6期、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陈志武“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关于新闻侵权诉讼的实证研究”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在线论文(2002年8月15日研讨会发表;)。

  [25] 关于中国社会通过交涉生成秩序的结构性特征特别适合对法律现象博弈论分析的观点,见拙著《超近代的法-中国法秩序的深层结构》(京都:密涅瓦书房,1999年)特别是7页以下。在企业、政府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广义性博弈现象的描述,见黄光国《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88年)。对法律与博弈论的关系进行方法性说明并进行个案考察的代表作,可以举出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关于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参阅约翰。纳什《纳什博弈论论文集》(张良桥、王晓刚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

  [26] N.卢曼《社会系统的元理论-社会学的启蒙》(土方昭译,东京:新泉社,1984年)86页。

  [27] 关于这样的观点,我已经在另一篇拙稿“宪政的新范式”(即将发表)中详细阐述。

  [28] 详见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15-16页,参阅笔者的论文集《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0-56页。

  [29] 转引自小森田秋夫“波兰的宪法法院-迟到一圈的领先长跑运动员?”《法律时报》第69卷3号(1997年)23-24页。

  [30] 据日本参议院宪法调查会事务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概要》(参宪资料第4号,2001年6月)、《关于宪法裁判和司法审查制的主要国家的制度》(参宪资料第11号,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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